制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是为了减轻地震破坏,降低因地震产生的损失而制定的标准。现有的建筑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并标准适用于抗震强度为6—9度的地区,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2.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
3.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5.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6.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7.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8.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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