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今后,对离地高度大于10米或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须每两年“体检”一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修复完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一、集中排查整治对象
(一)户外广告设施。
主要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主要类型有: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如灯箱、电子显示屏、公益宣传栏、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等。
(二)牌匾标识。
主要是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匾额、标识。主要类型有附着式牌匾标识、落地式牌匾标识、单体字牌匾标识。
二、集中排查整治内容
(一)设置安全方面。
不得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牢固,无锈蚀残破、松动,电气线路安全可靠;不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及时治理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运行安全方面。
档案资料齐全,包括结构设计图纸、施工资料、验收资料等;日 常检查维护记录齐备,依法定期开展安全鉴定,且鉴定结果合格;具有安全应急预案;连接互联网的户外广告类电子显示装置,符合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
据了解,根据此次印发的意见,今后,北京各区城市管理委、地区管委会需组织属地街道、乡镇及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指导、督促设置运营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对离地高度大于10米或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定,设施使用满两年的,必须进行首次安全检定,首检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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